答:视同缴费年限包括:
(1)我市固定职工在1994年1月1日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调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期间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3)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实施之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批准退出现役止,期间的军龄按照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视同缴费年限一般根据职工档案中的《应征入伍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等材料记载的入伍时间、批准退出现役时间进行认定。
参保人可由所在单位持职工档案到单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数据整理,完成相关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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