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户籍管理
答: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改革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04]179号)文中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户口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