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号文《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精神和鲁人社发【2015】46号文和鲁人社办发[2016]46号文件规定,原符合加发退休费的省部级以上劳模、独生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等改革前(2014年10月之前)获得荣誉称号,改革后退休的,发给一次性退休补贴,不再在养老金里面提高加发比例。一次性退休的补贴标准=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其中,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照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规定执行。不少来电人认为,独生子女费不应该受100%限制,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也属于一次性补贴范围,仍然按照提高的比例不能超过基本工资100%执行,比如一位退休老师的工作36年,35年以上的工龄的基本工资是按照90%确定的,其所有符合条件加发的比例不能超过10%,否则就会超过100%。很多老师不理解,但是从国务院到地方都是这么规定的,济南市职能执行政策和解释政策,无权更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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