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有关经营主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积极稳妥推行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评定分离”评标定标方法,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docx
编辑: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