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法【2011】25号)等规定,
1.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本人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是: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基础上加法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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