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合并后,如何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24-09-13 09:09:30 所属单位: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工伤常见问题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时应当依据规定就原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的承担问题达成协议,承担或分别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继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支付有关工伤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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