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为降低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为市民营造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问:《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中明确的禁鸣区域是哪里?
答:优化调整了禁鸣区域,由原绕城高速以内区域向东扩大到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以内区域。即:西起G3京台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槐荫立交段,东至S0101济南绕城高速大东环线曹范立交至唐王立交段,南起G200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殷家林立交至港沟立交段-G2京沪高速公路港沟立交至曹范立交段,北至G35济广高速公路槐荫立交至唐王立交段(以上高速公路不含)以内区域。
问:禁鸣时间是几点?
答:全天24小时。
问:禁鸣对象是哪些车辆?
答:禁鸣对象为所有机动车。
问:是否所有鸣笛行为都会进行处罚?
答:安全需求下的警示性、提示性鸣笛均不予处罚。《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着重增加了不受禁鸣区域限制的情形,一是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等情形应当鸣喇叭示意的,不受禁鸣区域的限制;二是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断续使用警报器。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会认定为违反禁鸣喇叭规定。其中,对于车辆、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突然穿插或转弯,前车溜车等危及交通安全的情形,可以视为紧急情况,此时因紧急避险鸣喇叭不会认定为违法行为。除此之外,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在作出处罚前也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确属紧急避险鸣喇叭示意的,也会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问:对鸣笛零容忍的情形。
答:对以下五种情形,将坚持零容忍加大执法力度:车辆应当让行时鸣喇叭;前车减速或停车让行时鸣喇叭催促;长时间鸣喇叭;连续多次鸣喇叭;使用高音喇叭或气喇叭。
问:如果违反禁鸣规定,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不得有的行为中包括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问:《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出台背景?
答:2017年8月14日市公安局制定并发布了《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济公通〔2017〕165 号),2022年8月19日到期。到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进行两次延续,延续至2024年6月20日。现行通告有效期五年,自2024年6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20日。
《关于禁止机动车在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鸣喇叭的通告》实施以来,乱鸣喇叭的违法行为呈逐年下降趋势,对教育和引导市民增强安全文明出行意识、共同抵制交通违法、降低机动车噪声污染起到了极大促进作用。为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降低交通噪声,减少违规鸣笛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群众需求,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
问:《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制定主要依据?
答:一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为;第六十六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规定。”
二是有关工作方案要求。《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要求,严格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鲁环发〔2023〕18号)要求,合理采用禁限措施,根据声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机动车禁鸣的路段、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问:《关于在城市部分区域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的出台目的?
答: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引导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机动车噪声污染,共同抵制恶意鸣笛、随意鸣笛的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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