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是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通知明确应统一使用通用发票的纳税人,除使用本通知规定的规格外,如需要其他规格的通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
山东省税务局:根据《全省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鲁国税发〔2009〕177号)第三条规定:“我省普通发票票种简并后,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的不同,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3类;为保证某些特殊行业和纳税人的的需要,保留总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对不同类别的发票从规格上进行了细化。简并后的普通发票共有3类5种12个规格。
除总局统一发票外,我省这次简并还对发票的规格、内容、代码编制规则和防伪措施等重新进行了设定,并且明确了每种发票的适用范围。今后,原则上各市不得在省局规定的发票种类外增加新的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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