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61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11-13
  • 标题: 规章解读:关于《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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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解读:关于《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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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和过程

2002年颁布实施的《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和消防安全需要存在不相符合、不相适应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市政府将修订《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围绕做好这项立法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消防救援局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重点问题以及主要解决措施等多次进行研究论证。按照立法程序,市司法局完成审查、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和会签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二、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济南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

三、出台目的

结合我市实际,通过修订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城市综合防御能力。

四、重要制度措施

《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定义和适用区域。明确公共消火栓定义,将“城镇公共消火栓”与“农村公共消火栓”进行区分,填补农村消防供水管理的空白,保障农村消防救援用水。特别明确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主体,解决责任边界模糊问题。

(二)重构管理职责体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任务。细化消防救援、城乡水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职责。

(三)完善规划编制机制。明确消防专项规划的实施部门,规定在编制村庄规划时,需对农村公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布局、设置作出具体安排,推动农村消防规划落地。

(四)提升建设管理标准。明确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对绿化带内公共消火栓的设置提出硬性要求。推动智能消火栓建设,鼓励在商业密集区等重点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适应智慧消防与重点区域防护需求。

(五)规范建设主体与流程。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建设主体以及设计、施工和验收要求,规定在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移交,解决建管脱节、资料缺失问题。针对已建道路未配建、建设不足或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明确增建、补建、配置或技术改造程序,形成闭环管理。

(六)保障农村消防供水。明确根据农村的不同情况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设施等,解决农村灭火无水难题,保障农村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七)细化维护管理责任。明确城镇区域内市政道路已移交、未移交使用时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主体。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解决农村无维护管理主体问题。同时,明确了维护管理单位需履行的4项职责。

(八)明确法律责任和实施要求。明确对公共消火栓常见违法行为的追责条款。规定了在公共消火栓管理工作中,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定功能区管委会的执行要求和实施时间。

此外,根据现实机构名称和职责,在立法技术上规范了相关部门名称、职责的表述。

五、新旧办法的衔接和差异

(一)界定了公共消火栓的定义。原《办法》未明确公共消火栓的定义,现《办法》对公共消火栓的内涵进行明确,使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更具针对性。

(二)调整了适用范围。本次修订在原《办法》规定基础上,重点明确了两个方面:一方面,增加了农村公共消火栓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

(三)建设管理标准更加严格。本次修订对公共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并且提出推动智能消火栓建设和在重点区域高于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的要求。

(四)补充配建要求。本次修订针对已建道路公共消火栓配建不足、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增建、补建、配置和技术改造的主体及要求。

(五)明确维护管理责任。明确供水企业和市政道路建设单位为城镇公共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主体,确定农村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责任。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的机构及咨询方式:济南市司法局,0531-5170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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