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597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11-07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解读
  • 发文字号: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解读
信息来源: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一、修订背景

为解决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三超现象,破除传统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弊端,针对建设单位普遍缺乏专业基建团队的实际情况,我市于2017年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制定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号),2022年该办法施行期满后重新修订了《济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济政发〔2022〕5号),有效期至2027年5月25日。代建制度实施以来,共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16个,主要集中在社会民生领域。从实施效果看,专业代建单位的参与推动项目建设进程明显加快,规划设计、安全质量、工期控制等方面专业化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建设管理脱节、工期控制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减少,投资控制较代建制模式施行前得到改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代建制度建设运行、代建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且《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代建工作实际需求。一方面协同监管合力尚未有效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协同监管责任方面有待进一步强化。另一方面项目全流程监管机制尚未健全,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亟待构建。为解决出现的问题,更好地适应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启动本次修订工作。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针对当前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所凸显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为了更加精准地契合和满足代建管理的实际需求,确保项目管理的各个环节能够高效运转,并显著提升项目的整体管理效率与质量,我们紧密结合我市在代建制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和具体操作情况,经过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决定启动本次对相关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此次修订旨在通过优化和完善现有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代建行为,强化监管力度,从而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顺利推进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四、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主要从职责分工、代建单位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对代建活动进行全方位规范。明确代建单位准入条件,强化全过程履约评价;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形成协同推进合力;完善项目组织实施流程,突出投资控制与工期管理刚性约束,强化关键节点管控和风险预警机制,提升代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代建单位履约情况、项目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纳入综合考评,将考评结果作为后续代建单位择优选取的重要依据。通过制度优化推动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

(一)优化职责划分

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细化市发展改革委、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单位、代建单位四方权责,形成“统筹-实施-监督”全链条分工,特别是新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代建管理责任单位的定义,并明确了责任单位职责。旨在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责任,细化代建单位职责,加强对代建项目投资和工期控制等过程管理。

(二)调整适用范围

参考外地做法并结合近年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情况和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标准,对适用范围作出修订,由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提高至3000万元以上并修改为应当实行代建制,进一步强化了强制性要求。

(三)强化过程管理

聚焦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一是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新增出现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时,代建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二是为加强投资控制,减少项目发生超概算的情况,新增基本预备费的使用,需经责任单位同意。三是针对代建项目过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新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节点,责任单位应当开展投资和工期控制检查。

五、新旧政策差异

围绕职责划分、适用范围、代建单位管理、代建合同签订、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等方面内容,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职责划分修订

1.修改了市发展改革委的职责,删除了市发展改革委代表市政府作为委托单位的描述,明确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市代建制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服务中心按职责做好有关事务性工作。

2.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代建管理责任单位的定义,并明确了责任单位职责。

3.取消“委托单位”“使用单位”的表述,新增项目(法人)单位的定义,并在其主要职责中明确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选择与委托工作、签订代建合同并监督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细化了代建单位职责,明确了代建单位配备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由项目经理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代建单位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

(二)适用范围修订

1.适用范围由“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修改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

2.原办法规定原则上应当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修改为应当实行代建制,并新增了交通运输、农林水利、市政设施等领域的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三)代建单位管理修订

1.修改了代建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新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增了不得作为代建单位的情形。

3.原办法中由委托单位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修改为项目(法人)单位招标确定代建单位。

4.删除了与其他条款内容重复的第十二条“对于开展代建业务的代建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其过程评价和履约评价,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代建合同签订修订

将原办法中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合同,修改为项目(法人)单位、代建单位两方签订代建合同,并报送责任单位和市发展改革委。

(五)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修订

1.针对代建单位可能存在的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变更程序倒置、降低设计标准等问题,新增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发生时,代建单位应就变更原因、影响分项投资及总投资情况、影响工期情况向项目(法人)单位报告。

2.为加强投资控制,减少项目超概算的情况,新增了使用基本预备费时须获得责任单位同意。

3.针对代建项目过程监管不到位导致可能存在的违法分包、违规限定材料品牌、投资和工期控制不到位等问题,新增了责任单位应当在招投标、基础施工完成、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投资和工期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

六、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处

联系人:李伟

联系电话:0531-51707124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