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济南市气象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1月23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qxj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气象局,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南路1801号,邮政编码250102,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531-67719118。
济南市气象局
2025年12月24日
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高温、低温、寒潮、雷电、冰雹、连阴雨、龙卷风、大雾、干旱、霜冻、结(积)冰、干热风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未设气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科普宣传、应急演练等活动,培养和提高教职员工、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鼓励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与气象灾害防御深度融合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灾情收集、灾害救援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实行目录管理,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目录及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整体开发建设的区域,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
下列单位可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一)学校、医院、养老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火车站、客运车站、地铁站、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或者运行管理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单位;
(三)重大基础设施、大型工程、公共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单位;
(四)电力、燃气、供水、通信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管理或者运营单位;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树名木责任单位;
(六)其他受气象灾害影响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规范,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确定本行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通道与响应机制,及时、准确接收气象灾害预警等相关信息,收到可能影响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内部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情况进行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主动获取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工作方案,适时调整活动方案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暴雨(台风暴雨)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做好日常检查与维护,定期进行巡查,保持排水通畅,并在立交桥、涵洞、隧道、低洼路段等易涝点设置警示标识,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城乡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组织疏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堤坝。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老旧小区、地下车库、下沉式广场、山区地质灾害易发点等薄弱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暴雨灾害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大风(台风)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构)筑物、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避免和减轻大风造成的危害。
第十八条 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暴雪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城市管理、城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道路、桥梁融雪防冻工作进行科学调度,做好道路结冰防范,采取相应除冰融雪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增加上路执勤的警力,组织疏导交通,适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设施农业、畜牧业、渔业等方面的暴雪防御措施。
供水企业应当做好供水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供水管网防冻工作,确保冰冻条件下供水设备和管网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须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有关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防灾减灾需要,在干旱、冰雹易发区、水源区等区域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防雹作业。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信息化水平与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共享统筹机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统一规划气象监测站网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加强探测技术、装备、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加快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水文等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纳入气象监测信息网络,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城市小气候监测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
高层建筑的建设、管理单位或者所有人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气象监测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维护并做好标校和检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机场、车站、广场、高速公路、大型商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等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城市移动电视等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设工地等单位应当及时接收与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影响范围、强度,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报告气象灾情。
第三十一条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停课、停工、停产、人员转移和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三十二条 暴雨、大风(台风)、暴雪、道路结冰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育机构等采取停课等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灵活安排教学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可以采取临时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暴雨、大风(台风)、暴雪、雷电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下列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灾避险:
(一)在建工地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固有关设施、设备,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
(二)景区、自然保护区、公园、游乐场等主管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暴雨、大风(台风)、暴雪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地铁、公共汽车等运营单位应当适时调整、暂停或者取消班次,妥善安置滞留乘客。
第三十五条 因气象灾害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生效导致误工的劳动者,对因橙色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性天气发生误工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以及灾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气象灾害级别或者作出解除气象灾害应急措施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规定或者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市气象局牵头起草了《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订《条例》是对接国家及省级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2016年以来,国家及省级层面的气象领域法律法规体系经历了一系列重要修订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及《山东省气象管理办法》《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上位法,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更细致的规定。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在内容衔接、制度配套及可操作性方面已显现出滞后性,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需要。为维护法治统一,避免出现规范冲突或执行空白,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使其更加适应当下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导向。
(二)修订《条例》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形势的要求
现行《条例》自2015年施行以来,为济南市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济南市气象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大,呈现出脆弱性加剧、灾害链延长和影响面扩张的特点,对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同时也对城市的气象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有必要修改《条例》,进一步完善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法治环境,提升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修订《条例》是全面提升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要求
《条例》以“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统筹协调”为原则,着力从法治层面构建起适应新时代气象灾害防御需要的制度体系。本次修订拟进一步细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健全协同防御与联动响应机制、提升气象监测预警与服务能力、建立全方位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体系。通过系统性的制度安排,《条例》将有力推动济南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向法治化、科学化、精细化转型,为实现气象灾害防御效能整体跃升、保障城市安全运行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二、立法依据及参考资料
本次《条例》修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三、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四十三条,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未设气象机构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要求街镇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村居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是健全气象灾害预防制度。实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明确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防御设施、建立防御档案等具体工作要求;明确暴雨、大风、暴雪等不同灾种情形下的具体应对措施,区分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交通等不同主体的响应要求;建立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制度,明确进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要求。
三是优化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机制。鼓励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与气象灾害防御深度融合应用,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共享统筹机制,整合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加强城市小气候监测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预警能力;明确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防范虚假信息扰乱防灾秩序。
四是细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在极端天气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幼儿园等机构可采取停课措施;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停工、停产、停业等临时措施;要求在建工地、景区、公共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妥善采取防灾避险措施;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气象灾害误工时不得作迟到或缺勤处理。
五是强化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灾宣传责任,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师生防灾能力;强化媒体公益宣传责任,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防灾宣传与应急演练;明确大型活动承办者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要求其将气象安全纳入活动安全保障方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及时报告气象灾情的义务,形成社会协同的灾情信息报送机制。
四、立法主要特点
(一)压实防御责任,构建协同防灾新格局
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纵向上,明确市、区县政府统筹协调职责,将防御工作纳入街镇网格化管理,压实村居协助责任。横向上,细化各部门在不同类型气象预警情形下的具体工作职责,建立气象信息共享统筹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模式。
(二)创新预防机制,推动防御关口迁移
一是完善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管理制度,对区域开发、重大项目强制论证,从规划源头强化气象灾害风险规避;二是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度,明确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具体职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助于实现对气象灾害高风险单位的精准化、规范化管理。三是灾种分类应对,针对暴雨、大风、暴雪等灾种,差异化规定排水防涝、广告牌加固、融雪除冰等措施,提升防御措施针对性。
(三)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监测预警新效能
一是推进技术融合,积极回应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鼓励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技术与气象灾害防御深度融合应用。二是实现“一网统筹”,建立健全气象信息共享统筹机制,整合各部门监测设施数据,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三是加强城市小气候监测,完善气象探测设施建设,提升城市极端天气预警能力建设,为精细化预报预警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四)深化社会共治,筑牢全民防御网络
一是构建多层次、全覆盖的气象灾害防御宣传体系,明确政府、学校、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责任与角色,将气象防御知识纳入学校常态化安全教育。二是加强媒体公益宣传责任,要求媒体及时向社会传播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禁止编造、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三是鼓励多元力量参与,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主体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并且建立灾情义务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