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721 组配分类: 济政发
- 成文日期: 2025-12-03 发布日期: 2025-12-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25〕8号 有效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24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评估、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规定〉的通知》(济政发〔1996〕6号)等50件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防火严禁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济政发〔2020〕15号)等9件文件予以修改。
三、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济政字〔2023〕44号)等4件文件予以废止。
四、《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解决我市市区“文革”期间接管占用私房问题的几点处理意见〉的通知》(济政发〔1980〕169号)等5件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有关配套文件的清理和衔接工作。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届满的,自动失效;决定修改的,由起草部门及时修改,有效期内未完成的,自动失效;决定废止的,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文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管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联系电话: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处,51703076)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