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
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
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至 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
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0 平方米(含),通过市场在相关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
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
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
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
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
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
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
未满 3 年的房屋;
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
(五)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 1 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单身申请人应年满 30 周岁。
保障标准及补贴金额:
(一)补贴保障面积。
家庭成员 1 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 平方米;家庭成员 2 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45 平方米;家庭成员 3 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60 平方米。夫妻生育多孩,家庭成员 4 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75 平方米;家庭成员5 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
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23 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17 元。
(三)补贴金额计算。
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应保障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申请家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对《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签字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 10 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发票。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已受理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至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二)核准。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信息比对及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收入认定剩余期限共同确定,最长 1 年,最短 1 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 2 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提出申请。
(三)发放。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月 15日前对前 3 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实施复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 3 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四)抽查。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对在保家庭补贴资格核准及发放情况实施抽查,年底前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在保
家庭的检查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检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现象的,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
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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