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常见问题?
发布日期:2025-02-26 09:06:27 所属单位: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济南60岁以上的居民如何领取居民养老金?

答:济南户籍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度残疾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提前5年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年龄超过60周岁,未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是否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答:可以参加。参保人在其年满60周岁时的户籍地所在区县居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后,该区县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实施那一年到其满60周岁这一年养老保险必须补缴,政策实施那一年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累计补缴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补缴后不足15年允许一次性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累计补缴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在政策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的,在参保登记次月开始为其发放基础养老金,参保登记之前的基础养老不补发。(按照人社厅函【2016】206号)文件规定,在迁移户籍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

问: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有没有丧葬补助金?

答:有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手续办结后一次性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超过30天办理注销登记的,经核查无冒领养老金或被冒领的养老金已退回的,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可以补领丧葬补助金。对于未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去世暂无领取丧葬补助金的规定。

问: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金余额如何领取?

 

答:(1)办理流程:办理人提供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容缺受理:按照省、市政府有关减少证明、一次办好等便民服务要求,在确定办理人身份的情况下,允许签订“告知承诺书”后,先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理人承担。

3)支付渠道:资金一般通过参保人原银行账户支付,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问:个人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是否有利息?如何计息?

答: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2号)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基金各项收益综合测算后统一确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咨询如何变更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账户信息

答: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问:如何查询居民养老个人账户余额?

答:可携带身份证到户籍地所属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镇便民服务中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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