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5年1月18日公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合法的生育夫妻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无论一胎、二胎、三胎产假都是158天。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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