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什么条件?
发布日期:2025-03-10 14:10:13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社会事务

答:1.举办者应是法人机构或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成立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万元,(实缴,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开展业务相关的设施设备。

5.有必要的场所。使用期自申请日起不少于1年,申请人提供住所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

6.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

其中,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类型:

1.科技类: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服务机构(除意识形态、金融安全、生命健康外)。

2. 公益慈善类:提供公益慈善相关社会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机构。其名称和业务范围应明确彰示公益慈善宗旨,业务范围应严格控制在“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救灾服务”。

3.养老机构: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

4.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符合直接登记类型的,也可注册地所在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如需咨询可拨打以下电话:0531-68967394、0531-6896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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