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咨询未婚生育的产假天数?
发布日期:2025-03-21 13:10:29 所属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人口计生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非卫健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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