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人口计生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流产假、产检假、哺乳假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非卫健委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