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入伍地安置的,审核入伍批准书或参军登记表复印件;回原籍安置的,审核以原籍为安置去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2.依托配偶安置的,审核配偶身份证和相应居民户口簿(结婚时、随军前或目前常住地所属),以及结婚证复印件(双军人家庭还要审核配偶军人证件)。双军人到配偶单位驻地安置的,配偶所在师旅级单位政治工作机关需开具部队驻地在安置省级行政区内城市的证明。另外,对于配偶户口取得方式,各地政策要求不一,对户口取得方式把握不准的,可咨询部队驻各省份人事移交组和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随父母安置的,审核父母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和身边无子女相关证明材料(转业军官本人出生证、独生子女证,以及其他兄弟姐妹不在父母身边的相关证明,比如工作证明、户籍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