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工时种类及工作时间规定
(一)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40小时;
(二)综合工时制: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不定时工时制:不以时间为标准的工时制。
二、加班费计算
(一)标准工时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综合工时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不定时工时制: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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