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疲劳驾驶的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5-03-03 10:44:21 所属单位:市交警支队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处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罚款200元,记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罚款200元记9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连续驾驶载货汽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罚款200元记0分。

判断疲劳驾驶的依据是:疲劳驾驶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8小时、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或因睡眠不足、体力消耗过大等导致行车中困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

交警提醒广大市民,驾驶人疲劳时判断能力下降,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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