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公安部16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如营运、警用、救护、消防、工程救险性质变更的)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所需材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个人的为有效的身份证明;单位的为统一社会信用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
2.行驶证;
3.登记证书;
4.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警用、救护、消防、工程救险”的,需出具由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开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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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地点及时间
1.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车辆所属辖区车管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9:00至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小型车辆:市车管所、各区县车管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9:00至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中型以上客车(除历下、历城)、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鸿广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上午9:00-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4.历下、历城两区的大、中型客车在所属区车管分所。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周六9:00至11: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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