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税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19】129号)文件规定: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个人所得税APP操作流程
如果纳税人本人前期没有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采集过可享受税收优惠信息,需先进行信息采集。如果前期已采集过,则无需再采集,可在年度汇算标准申报主表“减免税额”栏填写相应减免税额。若在预扣预缴环节存在未足额享受减征优惠,可进行修改操作。
(三)可享税收优惠信息采集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下方【我的】→【个人信息】;点击【可享税收优惠】→【添加】,系统自动跳转到“添加详情”页面;在“添加详情”页面,选择相应税收优惠情形,点击【确定】;若选择的税收优惠情形为残疾或烈属,需录入相应证件号码和上传证件照片。
(四)减免税额填写
采集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信息后,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标准申报主表,在税款计算阶段点击"减免税额(元)”;在“减免税额”界面点击右上角【新增】,选择收入类型以及所得项目小类,在减免项目中,选择残疾、孤老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免性质自动带出,录入相应减免税额,然后点击【保存】,点击上方【返回】回到标准申报主表,继续进行年度汇算申报操作。若是在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足额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情形,可点击减征记录进行相应修改。
(五) 注意事项
录入的减免税额不能大于申报主表上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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