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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市《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济财综〔2016〕10号)政策只适用于济南市市内五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及高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区县执行本地政策,驻济各类企业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报销办法,不受本政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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