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申请人有效证件、《关于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果的告知书》(可现场填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若存在2000年前参保缴费的需要做数据整理(人事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济南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此业务全市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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