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类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该节假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