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工作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
二、反馈意见的方式
(一)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duiwuchu@163.com,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立法意见”;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奥体中路5166号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队务处(邮编:2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立法意见”字样。联系电话:88673093。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4月30日
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依法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政府专职消防队和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派驻单位专职从事宣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窗口服务等辅助性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力,分级建设、统一管理,综合保障、覆盖城乡的原则和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领导,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从业要求,完善人员竞聘、退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
第七条 下列地方,未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布局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区;
(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10000人的镇街道;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街道;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中心镇;
(五)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其中化工园区按照特勤消防站标准建设;
(六)经济较为发达、人口较为集中的其他镇街道;
(七)其他依法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区域。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镇街道人民政府建立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其规划选址、建筑标准和消防车辆、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配备等,应当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由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的消防队,应当符合《乡镇消防队》建设标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且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报市消防救援机构验收;镇街道人民政府建立且自行管理的消防队,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经验收合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明确执勤责任区域。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立、撤销以及变更驻地等,应当事先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受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责任区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二)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火灾预防工作;
(三)掌握责任区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
(四)制定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保护灾害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按照员额缺配和实际需要,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牵头负责,每年制定招录计划并组织实施;招录程序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工作满10年,经考核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志愿从事消防工作,年龄为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录用,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具体招录条件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从事窗口受理、协助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文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岗位资格。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按岗分级管理,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初、中、高三级,岗位等级内可细化设档,与薪酬待遇挂钩,具体细则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
政府专职消防员岗位选拔、等级晋升、年度考核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统一组织实施,作为工资待遇、奖惩晋级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纲要、执勤训练、正规化建设等要求,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标准。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心理和应用性实战训练,培训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原则上每月休息时间累计不少于8天。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值守和出勤。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严重违反消防救援队伍规章制度、市消防救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保障标准,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应当根据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与其承担的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每5年至少报请市级人民政府调整一次。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为政府专职消防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在交通出行、医疗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
有关部门应当为高级政府专职消防员优先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因公牺牲的,应当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优待政策,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按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和特种车辆许可证,按照规定配备警报器、标志灯具等设施设备;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缴泊车费、车辆通行费。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个人纳入表彰奖励范围。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等应当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奖金等。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的,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并按照市消防救援机构有关管理规定上交有关物品,办理辞职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因公、因战导致伤残的;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外,可以由个人提出有条件辞职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批准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员实际工作年限及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按照每满1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由各级地方财政专项保障。
第三十条 离职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以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市消防救援支队完成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起草工作,现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办法》制定是积极回应消防体制改革的紧迫课题。
2023年10月,国家应急管理部等十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思想原则、建设责任、管理教育、保障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截至目前,我市暂未出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已实施超过11年,涉及队伍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管理模式、待遇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与目前全市消防救援事业发展和工作需求不尽相符。因此《办法》的制定,是我市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重要措施,是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法制化、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是顺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消防救援事业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二)《办法》制定是法治引领队伍发展大势的现实需求。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持续巩固20年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验做法,从“建、管、用、养、退”五个方面持续发力,有力破解专职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性问题。目前,全市共有政府专职消防队38个,政府专职消防员2315人,占一线灭火救援力量的76.6%,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使命,这支体量大、数量多、分布广的队伍,亟须全面、系统地加强力量建设,完善顶层设计,提升办法的操作性、针对性、有效性,在建设、管理、训练、保障、执勤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确保队伍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三)《办法》制定是系统解决长期顽症痼疾的政策支撑。
与队伍规模越来越庞大、作用发挥越来越明显、经济社会发展对消防安全需求越来越强烈的情况相比,全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仍存在队伍属性和人员身份不明确、人员流动影响战斗力、队伍建设管理不够规范、实战能力较为薄弱等问题。队伍不稳定导致建设水平始终在较低层次徘徊,队员的专业技能、实战经验无法完全满足任务需求。因此,通过立法建立长效机制,化解制约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的瓶颈性问题,是持续推动队伍发展的根本之策。
二、立法过程
2024年6月,市消防救援支队成立《办法》立法课题组,向各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征集《办法》立法建议,分别赴历下、历城、章丘、莱芜等多个区县开展《办法》立法建议征集座谈调研,了解当前专职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实际效果,倾听基层声音,填报问卷调研报告2000余份,明确立法重点。
立法课题组在收集相关省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最新资料、汇总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国内先进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立法经验以及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研讨立法名称和办法主体内容,形成《办法》(初稿)。
自2025年3月起,通过消防综合业务平台向16个区县(功能区)消防救援大队征求修改意见,收到意见建议33条。4月24日,市消防救援支队召集部分区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救援站举行《办法》修改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27条。4月27日,针对征集到意见建议,市消防救援支队与相关区县大队进行沟通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拟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明确队伍建设发展定位。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管理使用明确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同步明确相关部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有关职责;细化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条件、建设标准、验收对象以及执勤责任区域划分、建立撤销变更程序等内容。
(二)明确专职队伍管理体系。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录程序、招录条件、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明确专职队伍实行按岗分级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细化岗位选拔、等级晋升办法;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等级战备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轮值班制,消防文员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明确要求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晋级等培训工作。
(三)明确职业待遇保障机制。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等与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提出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所需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消防业务费、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交通出行、医疗、落户、子女入学入托等社会优待政策;提出将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个人纳入政府表彰奖励范围。
(四)明确人员退出保障机制。除退休以及因个人原因申请退出情形外,对在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5年的;因公、因战致残的;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经个人申请、市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按照每满1年补偿1个月平均工资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同时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四、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山东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本)等法律、法规。
(二)《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2013年12月25日省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人社部发【2021】58号)、《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应急【2023】85号)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等国家及行业标准。
(四)学习借鉴北京、福建、广东、贵州、湖南、辽宁、日照、威海、枣庄等省市关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的说明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计划》和立法程序的相关要求,我支队于2025年4月30日至5月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济南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市民的意见建议13条,其中包括薪资待遇提升、轮休休假保障、社会优待政策争取、日常管理秩序规范、职业发展前景拓展、绩效考核机制优化、退出安置机制完善等意见建议。
1.对市民提出的提高薪资待遇、社会优待政策争取的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予以采纳,政府专职消防员保障员额应当根据市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与其承担的职业高危险性相适应;明确符合相应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交通出行、医疗等方面,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享受同等社会优待政策。
2.针对退出安置的意见建议,在立法过程中予以采纳,政府专职消防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出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自主就业。
3.针对部分群众提出的轮休休假、职业发展、考核机制等管理问题,不属于本次立法项目调整内容,将在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日常管理中予以吸纳考虑。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支队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