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济南市司法局起草了《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30日至2025年5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jdxt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1101室,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0日
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单位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直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职责管理】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明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功能区)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执法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文明执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科学应对相结合、说服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自觉遵守国家公务人员行为规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执法礼仪和执法形象,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和方法,以理性、礼貌的态度对待相对人,体现行政执法温度。
第五条 【着装要求】 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未配发的,着装应整洁规范。非工作时间,不应着制式服装。
第六条 【仪容仪表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仪容端庄,仪表整洁,举止文明,行为得体。站立、落座姿势端正,手势、表情自然。
徒步执勤、巡查行列整齐。驾驶执法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标志标识清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驶。
第七条 【执法用语】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语音清晰,语速适中。行政执法单位应规范接待、通讯、询问、听证等不同场景用语。
禁止使用训斥性、侮辱性、歧视性、挑衅性等不当语言,对行政相对人不理解的行政执法事项应耐心释法说理。
第八条 【尊重相对人权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热情接待咨询、办事群众和企业,耐心解答,不得推诿拖延。
理智处理情绪激动或言行过激的群众,以理服人,杜绝不良态度。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暴力执法或变相体罚;
(二)违规扣押处置物品;
(三)选择性执法或滥用自由裁量权;
(四)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财物;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实施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 【柔性执法】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推行柔性执法,优先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非强制性方式,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等制度。
第十一条 【身份明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 【保障权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理由,保障其知情权。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回避】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回避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作出。
第十四条 【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严禁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伪造、隐匿、损毁证据。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
第十六条 【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禁止无法律、法规依据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禁止随意扩大强制措施对象范围。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转移。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强制。
第十八条 【检查清单】 本市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内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 【联合检查】鼓励行政执法单位推进联合检查,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开展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条【检查标准】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本系统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标准,明确检查内容、标准以及法律依据等,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无感检查】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运用数据分析、图像识别、行为检测等方式,开展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逐步扩大非现场检查的适用场景和比重,减轻企业的迎检负担。
第二十二条【平台管理】推广应用涉企行政检查平台,依托平台实现涉企行政检查“事前报备、计划匹配、扫码入企、全程留痕、事后评价”,全方位、全流程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习培训】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引导行政执法人员切实增强执法服务理念。
第二十四条【资格管理】本市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激励约束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特殊群体保护】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对老年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优先采用教育劝导方式。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保持克制,冷静处理,不得使用粗暴的语言或者行为同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更不能以暴制暴,必要时可通知公安、消防、救护等相关单位到场。遇到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阻挠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社会参与】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新闻媒体、相关企业等方面人员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监督文明执法等情况,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开放日”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制】 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属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依据各自权限,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XX年 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起草了《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行政执法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执法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显著上升。为进一步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树立行政执法队伍新风貌,提升社会满意度,制定此《规定》。
二、立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四)《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五)《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征求意见稿)》共设三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类行政执法活动,明确了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定义。同时,确定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文明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功能区)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本区域相关工作,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构建了职责清晰的管理体系。 (二)明确文明执法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和科学应对相结合、说服教育与依法处理相结合。行政执法人员既应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法,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执法礼仪和执法形象。
(三)规范行政执法形象。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仪容仪表、执法用语、尊重相对人权益等。严格禁止行为,将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等列为禁止行为,划定执法红线。推行柔性执法,优先采用非强制性方式,落实“首违不罚”等制度,体现执法温度。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身份明示、权利保障、调查取证、执法程序、执法决定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程序透明,严格执行亮证执法、权利告知、回避制度等程序要求。严禁暴力取证,强化证据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行政强制严控适用范围,禁止扩大化使用,明确财物保管责任。
(五)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实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未列入清单内的事项,不得实施。推进联合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规范标准,依法向社会公布。推广非现场监管和检查,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推广应用涉企行政检查平台,全方位、全流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六)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加强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畅通投诉渠道,引入社会监督员,开展“开放日”活动,强化公众参与。细化违规处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视情节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确保规定有效落实。 (七)配套保障措施。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建立激励约束制度。对特殊群体实施优先保护,规范突发事件处置流程。
四、解读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反馈
按照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市司法局于4月30日至5月30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济南市文明执法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5月30日,共收到14条意见建议。
关于“禁止暴力强拆”等意见建议予以采纳,在规定第九条中进行了修改完善。关于“柔性执法”“身份明示”“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等意见建议,规定已经涵盖相关内容。关于“细化公安机关执法”等具体意见建议,本规定旨在从全市层面明确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共性要求和基本原则,公安机关应遵守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执法的具体建议,宜由相关层面规范予以规定,不宜在本次立法中做非常细化的规定。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充电”等具体事项,不属于本次立法项目调整的内容。
感谢社会各界对济南市文明执法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