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税收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