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的,有哪些情形?
发布日期:2025-05-22 14:41:34 所属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经贸商事

答:首先确认该企业登记机关是哪个区县局(即营业执照右下方核发登记机关为哪个区县局),根据经营主体登记管理权限,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进一步回复。

《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适用申报承诺制: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或标准化地址库进行在线查验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且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尚未移出的;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

(五)有关组织或个人已对该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的;

(六)依法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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