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针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咨询市民政局在农村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健全完善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鲁民〔2022〕56号)要求,2024年2月,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发〔2024〕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045元/月提高到1114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814元/月提高到884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114元/月。
二、特困供养标准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全自理标准由每人281元/月提高到每人296元/月,半护理标准由每人466元/月提高到每人491元/月,全护理标准由每人932元/月提高到每人982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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