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无事不扰”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6-27 17:34
信息来源:济南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综合处
序号 | 实施主体 | 拟报送的“无事不扰”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监管事项的设定依据 | 符合“无事不扰”事项认定标准的类型 (类型一或类型二) | 备注 |
1 |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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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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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典当行的监督检查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 |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三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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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督检查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交易场所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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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监督检查 | 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民间融资机构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2.《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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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监管名单内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 |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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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纳入监管名单内的商业保理企业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条。 | 类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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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类型二是指能够完全通过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无感检查”的涉企执法检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