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网上“个人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辟谣说明?
发布日期:2025-06-03 14:47:52 所属单位: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社保补缴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从来没有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能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缴业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年底以前缴纳本年度各月的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度办理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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