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25-06-30 15:49:34 所属单位: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所属类别:劳动能力鉴定处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时间与地点?

答:申请人到本人所属单位(失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在本人档案所属托管机构)进行申请,由单位(县缴费单位应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1日至12 日(工作日)可登录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官网在单位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

也可进入济南市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inan.gov.cn/,点击【服务】栏,选择【全部部门】,搜索业务,点击【申报】,录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问:什么病种可以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是按照病种来确定,是依据所报病种的严重程度对应匹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来作出鉴定结论。能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常见疾病如部分恶性肿瘤、部分严重精神疾病、部分心脏瓣膜病。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后,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材料退还吗?

答:无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没有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交的材料需要存档,均不予退还。

问:领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方式有哪些?

答:领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方式:通过EMS形式邮寄至申请预留地址。

问: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答:①认为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与伤病情、鉴定标准不符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至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2层社保经办大厅或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复核鉴定申请;②对济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

问: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依据是什么?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或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程序?

答:(1)提出申请 (2)审核受理 (3)现场鉴定 (4)作出结论 (5)结论送达 (6)复核鉴定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中什么叫系统治疗?

答: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两次(含两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

问: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答:申请人所报疾病须有诊断明确,且经过系统治疗达到病情稳定明确后,确实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申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问: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所需材料?

答:(1)《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与本次拟申报病种相关的全部病历资料。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中何为病情稳定?

答:病情稳定是指现有医疗条件下无论被鉴定人是否继续接受治疗,其病情均不再显著进展或改善。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需要携带什么?

答:(1)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 ;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告知书》;

 (3) 补充医学资料(如申报时尚未提交或新增的血、尿、便检查结果,X线、CT、MRI原片等);

4)特殊医学检查费。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哪些?是否有效期 ?

答: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鉴定标准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有效期为1年。因病鉴定结论为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认为伤病情发生变化的,可以自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重新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初次鉴定申请。

问: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是否有绿色通道?被鉴定人病情危重无法到场参加鉴定怎么办?

答:被鉴定人伤病情危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绿色通道服务申请:

(一)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二) 呼吸机依赖者或极重度呼吸困难者;

(三) 脊髓损伤致高位截瘫的;

(四) 其他伤病情危重无法参加现场鉴定的情况。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将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远程视频鉴定等方式提供便民鉴定服务。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 热点推荐
  •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