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类
答:根据《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第一条 2023年10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执行第一档标准;
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执行第二档标准。
南部山区、起步区、高新区等功能区按相应行政区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