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劳动关系类
答:根据《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我市最低工资调整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为2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为20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南部山区、起步区、高新区等功能区按相应行政区划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