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0964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07-24
- 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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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和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中关于“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部署要求,帮助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需求,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办法对申请分配、租金减免、房源调换等操作流程作出细化规定,提升公共住房资源使用效率,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
二、决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三、出台目的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提升配租效率与服务精准度,实施分类分级的租金减免政策,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等住房困难,促进保障性住房资源公平有效利用和可持续运行,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制度。
四、重要举措
一是优化申请与分配流程。为提升配租效率与精准度,建立街道与用人单位双渠道申请机制,申请资格经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摇号配租。明确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单身人士可单独申请),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原则,户型按家庭人口数量匹配确定。
二是实施梯度化租金减免政策。为切实减轻困难家庭居住负担,按家庭收入水平分档设定租金标准:对特困家庭,执行最低租金标准;对低收入家庭,租金控制在不高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的特定比例。同步减免物业服务费,对特困家庭免收物业服务费,对其他低收入家庭按比例减收物业服务费。储藏室租金按所承租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三是规范住房调换管理。为满足承租家庭动态居住需求,开通以下调换渠道:同户型承租家庭自愿互换;申请调换至空置房源;因家庭结构变化(如婚姻、生育等)申请分户居住。调换行为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且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调换。
四是强化租后监管与退出机制执行。为保障住房资源公平善用,实行年度入户全覆盖核查,由管理部门核查承租家庭履约情况及房屋实际使用状态。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情形分类处置:对存在违规转租、长期闲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退回住房;对因购置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给予六个月搬迁过渡期;对累计拖欠租金超过六个月的,依法启动腾退程序并追缴欠缴费用。
五是严格资金管理与监督。为确保公共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租金欠缴追缴机制:对拖欠租金的承租家庭,管理部门应出具书面通知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追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租金及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本级政策措施与上级的异同、特点
《管理办法》在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突出以下特点:
强化属地管理,明确责任分工。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及各区县政府的主体责任,明确市区两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为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细化管理要求,规范配租使用。结合济南市实际,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在配租方面明确了保障范围为住房困难家庭,并需满足收入、住房、稳定就业等条件;在使用方面,对租后检查、退出情形、腾退情形等认定及处理措施进行明确,使政策落地更具操作性。
深化支持政策,加大保障力度。进一步深化公共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按照家庭收入标准享受对应的租金减免优惠及物业费减免优惠,进一步减轻承租家庭的经济压力;同时对于家庭人口增加的承租家庭,可申请调房、分户等房屋调换,为承租家庭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六、联系机构及联系电话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房保障处
0531-8207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