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级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规划,统筹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工作。
第五条 【部门分工】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事项。
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依法开展涉及乡村领域规章制定完善工作,对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规章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及时做好公布和解读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乡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第八条 【村规民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会议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鼓励对规范村民日常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垃圾分类、管理村容村貌、维护公共设施、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引导遵守公序良俗、推行移风易俗,倡导优良家风家教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加强监督和奖惩机制建设,注重运用舆论和道德力量促进村规民约有效实施。
第九条 【四议两公开】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即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 【村务公开】支持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通过村务公开栏、手机应用程序等便于村民知晓的方式落实村级事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民主协商】鼓励村民委员会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等开展村民说事、民情恳谈、百姓议事、妇女议事等协商活动,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要民生问题等自治事项进行民主协商,畅通村民参与村务管理渠道。
第十二条 【小微权力】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组织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按照村级小微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办理相关村级事务。
第十三条 【基层行政执法改革】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农村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行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五条 【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促进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平安乡村】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提升乡村治理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七条 【农村警务】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农村警务室建设,推行“一村一辅警”机制,开展农村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排查整治农村治安、交通安全隐患,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
第十八条 【重点人员】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等特殊人群的教育监督和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完善多元调解机制。
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多元调解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工作。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辖区矛盾纠纷。
第二十条 【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监督、指导和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辖区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其做好本村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在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的指导、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应当为村级组织及村民提供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一村一法律顾问】本市实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村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村民委员会应当公示村法律顾问信息,及时向村民公布村法律顾问的接待时间、场所和联系方式,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法律明白人】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规范法律明白人的培训、使用、管理,并培育一批以村“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民小组长等为主的“法治带头人”。
第二十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普法列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对村民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村民依法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五条 【普法责任制】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运用各类平台和形式,深入宣传与乡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十六条 【法治文化阵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鼓励各部门单位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阵地,推动每个村建设一处法治文化阵地。
第二十七条 【表彰表扬】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
第二十八条 【参照执行】社区法治建设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起草了《济南市法治乡村建设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背景
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障。当前,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治理面临着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法治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同时,济南市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需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归纳总结。因此,制定此《办法》,进一步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提升乡村依法治理水平。
二、立法依据和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三)《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四)《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五)《济南市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若干规定》
(六)《济南市促进多元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七)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设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范围和分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同时,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部门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职责。
(二)明确乡村制度建设。涵盖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的制定与实施、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议两公开” 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协商机制以及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等内容。
(三)明确涉农行政执法建设。提出推进农村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以及平安乡村建设、农村警务、重点人员管理等。
(四)明确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包括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法律明白人培育工程等内容。
(五)明确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明确法治宣传教育职责范围,各部门落实普法责任制有关要求,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以及对在法治宣传教育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表扬等。
四、解读机构
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