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5-0131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25-08-29
- 标题: 政策解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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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要求,我市于2020年7月28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低于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济政发〔2020〕8号,以下简称原《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通告》于2025年8月31日到期,为持续减少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对我市环境空气的污染,经研究,决定对原《通告》修改后继续实施。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三、出台目的
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要求,持续减少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对我市环境空气的污染,加快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不断优化机动车保有结构。
四、重要举措
文件主要包括禁行区域、禁行对象、其他规定三部分。
1.禁行区域。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不含绕城高速)、长清区的城市建成区、莱芜区和钢城区主城区。
2.禁行对象。对绕城高速以内、长清区和莱芜区的禁行区域,禁止所有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对钢城区的禁行区域,禁止国三及以下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3.其他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相关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并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依法依规处罚。
五、新旧政策的衔接和差异
修改后的《通告》中,禁行区域、禁行对象、处罚依据等内容较原《通告》无任何变化,主要差异内容如下:
1.删除失效的文件制定依据。原《通告》制定依据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均已失效,因此将上述内容删除。
2.对车辆通行证备案内容进行调整。原《通告》中通行证备案停用时间的表述已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将“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已办理通行证备案的自2020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修改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第一项、第二项车辆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备案。”
3.对文件有效期、登记号修改调整。修改后的《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登记号为JNCR-2025-0010002。
六、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内容,可咨询:济南市机动车污染防治中心,田野,0531-66608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