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5 16:15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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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办发〔2017〕6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和《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不断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提升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社会重视程度不够高、制度机制不够完善、保障不够有力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部署要求,不断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能力、质量和水平,着力推进法治济南建设,为 “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和保障“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中心任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强化保障能力,保证困难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目标任务。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着力点和落脚点,以打造“温暖法援”品牌为主线,以“应援尽援、应援优援”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积极适应困难群众的民生需要,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法律援助参与信访维稳工作,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轨道,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便民服务机制,推进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强化质量监管,加强教育培训,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协会之间沟通合作机制,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职责;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二)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1.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才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人员。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加强专业技术力量,优先招录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抓好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培训教材、师资、经费等投入,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提高法律援助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办案能力。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考取法律、心理咨询、档案管理等职业资格,提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将法律援助窗口工作人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范围。探索把法律援助律师纳入公职律师试点。

2.增强法律援助办案力量。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7〕15号)要求,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引入优质服务资源提供法律援助。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用对口支援、志愿服务、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县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市法律援助人才库,面向全市执业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执业资格人员公开招聘法律援助值班服务人员,培养一批擅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业人才。建立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服务评价机制、退出机制和奖惩机制。完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权益保障和政策扶持措施,建立职业保险制度,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办、残联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力度,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公开招募法律援助志愿者,建立一支规模相当的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制定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明确招募条件、程序、权利义务和组织管理制度,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

(三)强化保障能力,夯实法律援助基层基础

1.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制定完善市、县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贴标准,加强经费保障和管理。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或专项公益金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事业。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合法合理使用。

2.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 提高办公办案设施配备水平。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鲁司〔2016〕102号)要求,确保2017年年底前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大厅(窗口)。加大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投入力度,改善基层信息化基础设施, 实施“互联网+法律援助”行动,建设集援务公开、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监督于一体的网上服务和管理系统,切实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

(四)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

1.加强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降低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更多经济困难群众。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调整。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探索实行困难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情况个人声明制度,对虚假声明的,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代理制度,逐步将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 无力聘请律师的申诉人和其他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涉及困难群体的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认真组织办理困难群众就业、就学、就医、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领域涉及法律援助的案件,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尤其是精准扶贫对象等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2.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落实《刑事诉讼法》和省司法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鲁司〔2012〕164号),畅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衔接,完善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关通知辩护工作机制,确保告知、转交申请、通知辩护(代理)等工作协调顺畅,切实履行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便利条件。健全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机制,以及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依法为更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五)坚持服务中心,发挥法律援助独特优势和作用。紧紧围绕全市“453”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优势,积极为全市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建立法律援助介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涉及安全类、重大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等突发性群体事件时,法律援助部门要积极介入,通过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或者法律服务等形式,引导当事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环境稳定有序。

(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便民化水平

1.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将法律援助作为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内容,完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拓展延伸“实体、热线、网络、能动”四大平台,构建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交警、公安看守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会、妇联、残联、老龄办、信访局等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增加便民直通车深入基层服务频率,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升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运行体系,加强同12345市民服务热线联动。综合运用实体平台和网上大厅、手机APP、法律援助网站等网络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好“法援在线”等公益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专业、优质的法律咨询服务,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享受到线上服务、掌上服务。

2.创新优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措施。加强便民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统一视觉识别标识,统一工作人员着装,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规范履行服务指引、法律咨询、申请受理、查询答疑等职责。开辟法律援助快速通道,对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城乡供养的特困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的农民工、主张赡养费和遭受欺诈的老年人以及正在执行作战或非作战重大任务的义务兵、军队供给制学员及其军属等特定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于经济困难审查。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指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受理服务。加强对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审核,对不能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标的明显低于办案成本的,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协调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途径解决,避免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建立涵盖民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单位)信息共享的法律援助对象动态数据库,提高审查效率。加强军地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断延伸服务领域,注重对受援人实施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完善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工作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提升服务效果。

(七)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益

1.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建立覆盖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理、结案归档、补贴发放等全部环节的质量监控机制,实现精细化考核监管;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在加大援务公开力度的基础上,重点量化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回访受援人等质量监管指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逐步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根据办案质量确定不同等次案件补贴发放标准,促进办案质量提高。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事项范围、受理、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反馈工作,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水平。

2.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各环节的业务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申请和受理审查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改进案件指派工作制度,综合案件类型、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特长、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承办机构和人员,严格办理无期徒刑、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人员资质条件,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完善法律援助承办环节工作制度,规范法律咨询、非诉讼事项、诉讼事项办理流程,制定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四、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法律援助地方性立法,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县区法律援助委员会工作协同机制,完善法律援助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报告和督导检查制度,形成推动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政法部门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必要支持,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配合衔接工作机制。在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中,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发改、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档案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法院、检察院等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产生的复印、查档等费用予以减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等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如需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时,民政、城乡建设、工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应给予配合和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宣传工作,不断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公益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对法律援助宣传活动予以支持,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和公益性文化企业事业单位、艺术团体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微博、微信、手机APP、户外广告、公交停靠点、公交车载电视、小区宣传栏等载体,采取设立法律援助公益宣传版面、开办专题栏目、制作播放公益广告或宣传短片(微电影)、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典型事例, 展示法律援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加深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努力扩大社会影响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采访和制作宣传片(微电影)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努力形成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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