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意见的通告

为了促进济南市校外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

现通过济南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市民朋友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1月13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发送至济南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与继续教育处公务邮箱:jnsjyjmjc@jn.shandong.cn。邮件中请务必写清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市教育局联系人:左爱军  联系电话:66608046

附件:《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教育局

                     202012月13日

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教体局、人民银行、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民政局、金融事业发展(工作服务)中心:

为了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学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卷款跑路等违法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招标选择符合要求的合作银行,建立“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资金账户的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异动等情况实施有效监管。

二、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本市合作银行范围内,任选一家网点,开立唯一的培训费资金监管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报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时,应按统一要求与银行签订监管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校外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均应缴入监管账户管理,银行按照协议办理监管账户资金支付。银行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推送监管账户信息。

四、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监管账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校外培训机构开立的监管账户信息应在“济南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公开信息应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户的户名、开户银行等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六、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明确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校外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培训费时应与学员或其监护人签订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明确告知退费规定,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权益。当学员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学员家长通过监管平台向校外培训机构购买课程、缴纳培训费时,监管平台向合作银行推送订单交易信息,银行按照订单信息进行登记,并在收到资金后将其存放于监管账户中。

九、当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中最低余额或当日(一周)累计提取资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银行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风险预警通报:(1)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10万元;(2)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账户内留存最低余额不足30万元;(3)新设立或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50万元;(4)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0万元;(5)银行认为有必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风险预警的其他情况。

十、教育主管部门接到预警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十一、未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相关部门将认定的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责任人计入执业信用档案,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山东济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区县要将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社会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大力宣传资金监管工作的政策要求,积极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资金监管工作。各地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央驻济金融管理部门应协助开展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工作;各地金融协调服务机构应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济南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民政局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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