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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烈士证明申请
内容 本人爷爷的哥哥潘庆祥(祖籍山东商河郭庵村)于1940年在河北吴桥县战斗牺牲。他的父母兄弟子女均不在世,我父亲为其在世的唯一亲属(亲侄子),请问我们能否为其申请烈士证明,且我父亲能否申请烈属证明。
信件编号 MSLX20250602034 提交时间 2025-06-27 15:20:3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关于您咨询的烈士的侄子申请烈士证的问题,落实情况如下:

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调查,潘庆祥,男,1916年生人,商河县贾庄镇郭庵村人,1940年参加革命,匡五县县大队战士,1940年河北吴桥战斗中牺牲。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军人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由军队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送《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烈士证书的颁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由本条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给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关于《烈士证明书》发证顺序的解释:证明书的取得先由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书面告知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商不通的,按下列顺序发放:(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发给其中长者;没有遗属的,不发。

来信人咨询烈士的侄子申请烈士证的诉求,不符合政策规定,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来信人解释政策,来信人对回复结果表示满意,感谢您对济南市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答复机构 商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答复时间 2025-06-30 11:15
附    件 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