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09-16737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 |
|---|---|---|---|
| 成文日期: | 2009-02-06 | 发布日期: | 2009-02-0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茂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09〕4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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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办公厅,商贸_海关_旅游_其他,邮政 |
| 成文日期: | 2009-02-06 |
| 发布日期: | 2009-02-06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茂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09〕4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刘茂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济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刘茂津,男,1958年9月出生,汉族,山东省章丘市人,大学文化,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8月参加工作,曾先后任章丘市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等职。2003年1月任章丘市副市长,2006年12月被选举为中共章丘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刘茂津在任章丘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9万元。2008年11月17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茂津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刘茂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刘茂津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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