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828 | 主题分类: | 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JNCR-2017-0010007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7〕31号 | 有 效 性: | 1 |
|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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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日期: | 2017-12-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 统一编号: | JNCR-2017-0010007 |
| 标 题: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
| 发文字号: | 济政发〔2017〕31号 |
| 有 效 性: | 1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济政发〔2017〕31号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进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市建成区通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于2018年1月10日起停止使用。
三、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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