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828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7-0010007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7〕31号 有 效 性: 1
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7-17828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9
发布日期: 2017-12-29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JNCR-2017-0010007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7〕31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通行的通告

济政发〔2017〕31号

为积极响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决策,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禁止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进入G35济广高速公路济南段、G3京台高速公路济南段、G2001绕城高速公路南线、G2京沪高速公路济南段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及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城市建成区通行。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不予办理禁止通行区域通行证,已办理通行证的于2018年1月10日起停止使用。
  三、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3分。
  四、本通告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9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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