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4-16784 主题分类: 政府办公厅,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6-18 发布日期: 2014-06-18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函〔2014〕11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政府办公厅,其他
成文日期: 2014-06-18
发布日期: 2014-06-18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办函〔2014〕11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函〔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管道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管道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能源大动脉,同时又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环境复杂和隐蔽性强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严重危害,做好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事关国家能源保障全局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发展稳定大局。青岛“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事故造成惨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目前,我市管道总长度近700公里,涉及7个县(市)区和济南高新区。随着城市迅速发展,我市境内管道被居住、生产经营等人口密集场所包围,管道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交叉点增多,后建工程和违章建(构)筑物占压现象屡禁不止,第三方施工以及地面碾压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时有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直接危害我市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城市运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充分认识管道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管道保护工作,坚决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作为市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管道保护工作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县(市)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油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督导管道企业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市发改、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安监、质监、气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管道保护监管工作。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管道保护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强化队伍建设,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起对本级政府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管道保护监管体系。县(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管道保护有关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全面落实保护措施
  管道企业作为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本企业管道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管道保护义务,自觉接受沿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切实保障管道安全运行。要加强本单位管道保护能力建设,保障经费投入,配备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管道保护新技术。要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职巡护人员,定期实施检测维修,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影响管道安全的外部隐患,管道企业处理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管道企业要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抢险救援力量,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管道企业要建立健全管道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对管道安全运行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调度检查,及时消除隐患。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管道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强管道保护社会监督,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油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群众举报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管道保护法律法规和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沿线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管道安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