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6-17701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9-01 发布日期: 2016-09-01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7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6〕24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政府
成文日期: 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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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7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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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17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通知

济政发〔201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3号文件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17号)精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更好的关爱保护,现就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方农村劳动力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寻求更好发展,走出家乡务工创业,因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导致大量农村儿童留守家乡。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出现了心理健康问题甚至极端行为,遭受意外伤害甚至不法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严重影响儿童健康成长及社会和谐稳定,各方高度关注,社会反映强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按照国务院、省政府部署要求,积极构建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关爱保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工作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得到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精准识别机制
  (一)实施摸底排查建档。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济南高新区管委会,下同)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2016年下半年,组织指导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全面实施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将农村未成年人家庭全部纳入摸底排查范围,重点排查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农村未成年人,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就学、行为表现等情况,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帮扶台帐以及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全市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有关工作,教育、公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提供相关数据支持,确保摸底排查工作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二)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在全面摸底排查的基础上,指导乡镇政府及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及家庭情况评估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支持。评估工作每年进行2次,重点对象随时评估。评估结果根据委托监护人履行职责情况和农村留守儿童受保护程度确定,分为较好、一般、差三个等级。指导村(居)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对新增农村留守儿童的有关信息及时在帮扶台账和相关信息平台更新;对父母外出务工返乡的实行退出制度。
  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
  (一)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外出务工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有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出现不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的情况。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劝诫、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无力支付监护报酬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
  (二)落实属地保护职责。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由县(市)区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承担具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行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乡镇(街道)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业干事,在村(居)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联络员,确保关爱保护工作全覆盖。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员干部、教师、挂职书记等“一对一”关爱帮扶制度,采取关心式帮扶、关爱式帮扶、保护式帮扶等帮扶措施,并监督指导监护人落实监护责任,形成以农村留守儿童为中心、监护人为主体、帮扶人为补充的全方位关爱服务格局。村(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全面排查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政府报告。同时,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
  (三)加强教育管理和学校关爱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相关教育资助政策,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在校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基本信息,确保其不因贫困而失学。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力争实现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全部住校。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按照服务半径1.5公里的原则规划建设村办幼儿园,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需求。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到2017年底,全市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至少配备1名心理辅导教师或接受过心理健康指导培训的兼职教师。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专门建设或结合现有功能室设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室,配备图书、计算机、电话等,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阅读、亲情联络等活动提供条件。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采取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
  (四)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工会组织积极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等帮扶活动,帮助有农村留守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共青团组织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少先队员和青年志愿者开展“牵手关爱行动”、“七彩假期”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组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纳入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规划,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提升家庭托育和教育能力;依托妇女之家、留守流动儿童活动站等阵地,组织开展符合农村留守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服务;通过实施“夏令营计划”、开展“爱心妈妈”等活动,给予农村留守儿童更多帮扶和关怀。残联要积极做好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康复和救助工作。关工委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牵手关爱行动”、“四点半学校”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与服务工作。慈善总会要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工作,广泛开展“为了明天·关爱儿童”等活动。
  (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建立政府负责,专业社会组织、基层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模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家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力度,壮大志愿者服务队伍,探索“类家庭”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模式,让农村留守儿童感受到家庭温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
  四、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政府,有针对性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属于失踪情况的,启动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遭受家庭暴力的,及时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予以保护;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并实施保护。对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并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提供依据。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乡镇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会同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在村(居)委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条件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应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委会、县(市)区民政部门等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五、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源头预防机制
  (一)落实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同城待遇。公安机关结合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完善外来务工人员随行未成年子女落户政策,逐步使其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教育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完善随迁子女入学(入园)办法,坚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和相对就近原则,在开展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提前公布空余学位,接受随迁子女入学(入园)申请。卫生计生部门按规定将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子女纳入当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统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及子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问题。
  (二)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脱贫帮扶行动。坚持精准扶贫、脱贫,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构建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引导和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同步迈入小康社会,为彻底解决阶段性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奠定基础。
  (三)实施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各县(市)区政府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种养习惯,采取结对帮扶、资金支持、技术服务、订单收购等方式,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利用特色产业扶贫基金、小额贷款扶贫担保基金等发展特色种养和加工业。扶持“农家乐”、特色采摘、农耕体验、休闲养生等乡村旅游业。对吸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成员就业或带动相关家庭增收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政府购买部分公益岗位安排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家庭成员就业。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明确负责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乡镇政府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守儿童日常帮扶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实施步骤,落实保障措施,形成各司其职、责任到人、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抓好能力建设。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未成年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提供帮扶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爱心捐款投向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引导社工人才、社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方式,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切实解决基层工作任务重、人手少等难题,补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最后一公里”短板。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完善相关督查机制,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督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将留守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对因关爱救助保护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警示、挂牌督办等方式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严肃处理。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对关爱保护工作加强指导、督查、通报和跟踪问效,切实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引导,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农村留守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先进典型,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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