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MB2873710W/2025-01105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5-06-09 发布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关: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文旅发〔2025〕24 号 有 效 性: 1
发布机关: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
成文日期: 2025-06-09
发布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关: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文旅发〔2025〕24 号
有 效 性: 1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的通知

济文旅发〔2025〕24号


各区县(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市文化执法支队、局机关相关处室:

为扎实做好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统筹推进抽查工作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安排部署,研究制定了《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完成抽查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及时部署相关检查任务,在任务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范涉企检查和《关于进一步创新机制优化措施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加快检查任务实施进度,所有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任务必须 100%按时完成,禁止出现任务超期等影响考核成绩的问题。

二、加强统筹,提高部门联合抽查占比。部门联合占比应达到50%以上,双随机抽查事项必须100%覆盖。这两项既是上级工作要求,也是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的两项监测指标。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年度内双随机抽查事项100%全覆盖,在完成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数量占比达到50%的基础上,按照“能合尽合”“应联尽联”原则,进一步提高部门联合占比,确保年度内全市文化和旅游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高质量完成。

三、强化联动,严格规范实施部门联合检查。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发起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部门,共同制定联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抽查任务启动后,发起部门要及时通知配合部门认领任务,做好联合抽查计划实施全过程的督促指导工作;配合部门要积极与发起部门对接,按计划要求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确保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四、注重质效,做好规范涉企检查和双随机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涉企检查工作之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要求,在落实“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要求的同时,规范执行涉企检查要求,实行“一次派单、联合执行”,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有效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营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附件:1.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

市级责任单位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主体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对班线、旅游包车等客运企业(含场站)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市公安局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市、县级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市、县级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九十七条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10月7日修正)第十五条,二十三条

2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二条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至第五十四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市、县级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配合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市、县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配合

税务部门

市税务局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章“税务检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2016年2月6日第三次修订)第六章“税务检查”

配合

网信部门

市委网信办

网络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市、县级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是否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4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营业性演出活动安全监管。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县级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5

旅行社行业监管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旅游包车监督抽查;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市、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6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的检查

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抽查

旅行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县级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六条2.《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

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市、县级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21年6月10日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27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年第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至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二条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市、县级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旅游广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及消防安全情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修正)第四条

8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实施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督促检查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9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博物馆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级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1.《博物馆条例》第七条2.《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3.《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10

艺术考级机构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考级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艺术考级监督检查

市、县级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情况;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及承办单位是否依法组织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1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管

对文物经营活动、文物市场、民间收藏文物流通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

市、县级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3.《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2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检查

市、县级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及消防安全的有关情况;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发起

广电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2018年10月修改)第三条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省、市、县级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二条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一条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14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市、县级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配合

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市、县级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配合

教育部门

市教育局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行政检查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市、县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附件2

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2025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暨跨部门综合监管抽查检查计划


序号

监管领域

联合监管事项

抽查检查部门

市级责任单位

抽查检查事项

抽查检查对象

抽查检查内容

实施层级

抽查检查时间

检查主体

1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发起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对班线、旅游包车等客运企业(含场站)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市、县级

3月-10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交警、车管所)

市公安局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抽查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是否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车辆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车辆应报废未报废问题。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查验旅行社、导游资质资格;旅行社用车“五不租”制度落实情况;旅行社是否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旅游包车上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等违法行为。

2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依法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娱乐场所依法设立的检查

文化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检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娱乐场所经营情况抽查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3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取得、标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

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市税务局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市委网信办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依法检查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在互联网上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是否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

市、县级

4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1.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经营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从业单位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取得许可证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营业性演出依法报批的检查

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过相关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对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中演出经纪人遵守《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依法经营的检查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从业单位的检查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县级

5

艺术品经营单位的检查

1.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2.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

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检查

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6

旅行社行业监管及其安全生产的检查

1.旅行社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2.旅行社经营情况的检查3.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依法设立的检查

旅行社

旅行社依法设立情况,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旅行社分支机构依法设立的检查

分支机构依法设立情况,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旅行社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检查

依法经营情况,有无虚假宣传行为、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的检查

合同签订情况,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对旅行社其他依法经营行为的检查

其他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对旅游安全责任制落实的检查

员工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建立及演练、旅游包车情况、责任险投保等旅游安全落实情况。

配合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对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检查

旅行社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的监督检查

旅游广告检查。

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包括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的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设立情况,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是否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要求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检查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的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履行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检查

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情况。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检查

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情况。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县级

8

文物拍卖、文物购销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资质及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情况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的检查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依法依规设立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经营文物拍卖、购销的企业依法经营的检查

文物拍卖及经营活动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9

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

文物安全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情况及安全保护措施;文物保护单位遵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0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对博物馆的监督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博物馆及其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博物馆

博物馆设立运行状况,包括陈列展览、藏品情况。

市、县级

3月-8月

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1

艺术考级机构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依法设立及依法组织考级活动检查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发布的检查

艺术考级机构

考级简章是否发布。

市、县级

3月-8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级内容是否是本考级机构教材确定的内容。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常设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和开考专业是否符合规定。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是否合规、是否备案。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承办单位资格条件及合作协议。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备案的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考前是否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进行备案。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聘任考官的执考行为的检查

考官是否具备资格,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2

新文化娱乐相关监管领域

剧本娱乐经营活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1.活动场所备案、变更情况。2.使用的剧本、脚本备案及变更情况。3.未成年人限入、禁入标志设置情况。4.剧本娱乐活动设置适龄提示,其使用的剧本标明适龄范围情况。5.使用的剧本、脚本内容合规情况。

省、市、县级

3月-10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检查

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配合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市、县级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省、市、县级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省、市、县级

13

旅游住宿服务监管领域

旅游住宿服务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进行复核检查

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

检查硬件设施及服务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评定标准。根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价》标准进行复核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予以摘牌降级。

省、市级

3月-11月

市场管理处、资源开发处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对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及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重点开展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登记制度,重点是检查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情况。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配合部门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

市卫生健康委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市、县级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饭店、民宿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饭店、民宿经营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等情况。

配合部门

消防部门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4

直播带货相关监管领域

直播带货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检查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省、市、县级

3月-10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市市场监管局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

涉及直播带货的网络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省、市、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食品销售者

食品销售者的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人员管理、设施设备、经营过程控制等。

市、县级

市市场监管局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特殊食品销售者

特殊食品经营单位资质、经营条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等。

市市场监管局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网络直播带货单位

对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配合部门

网信部门

市委网信办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的检查。

市、县级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的网络表演的行政检查

对网络直播带货中网络表演活动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配合部门

广电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1.对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2.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的行政检查。

配合部门

税务部门

市税务局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依法缴纳税收行为的监督检查。

15

特种设备相关监管领域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对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市、县级

4月-11月

资源开发处

配合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运营许可证检查

对A级旅游景区是否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

16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发起部门

广电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

依法设置安装和使用卫星设施的单位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省、市、县级

3月-10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配合部门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跨部门综合监管

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市、县级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检查

发起部门

广电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的股东构成、资金来源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市、县级

4月-11月

广电管理处

配合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市市场监管局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省、市、县级

17

消防安全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发起

消防救援机构

济南市消防救援支队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市、县级

3月-12月

市文化执法支队

配合

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九小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市、县级

配合

民政部门

市民政局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及消防安全设施与器材的检查。

市、县级

配合

教育部门

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市、县级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办理情况。

市、县级

配合

文化和旅游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检查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检查。

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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