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8052/2020-00787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6-26
发布机关: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综〔2020〕19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20-06-26
发布日期: 2020-06-26
发布机关: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财综〔2020〕19号
有 效 性: 0

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济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6日

济南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公正、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 〔2020〕28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21号)等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区县开展城镇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向老旧住宅小区改造任务重、困难程度高以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并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及时调整支出重点。

(二)补助引导。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区县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居民出资,全力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改造。

(三)注重绩效。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下一年度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各区县当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分配给各区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该区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 ∑(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总面积×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该区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总户数×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 (该区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区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全市老旧小区改造楼总栋数×全市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相应权重+(该区县老旧小区绩效评价结果 ÷ ∑经核定的全市老旧小区绩效评价结果)×相应权重〕×老旧小区改造分配资金总额。

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等因素权重分别为 40%、50%、10%,以后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绩效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 40%、40%、10%、10%。

根据2019年各区县可支配财政收入,确定2020年度各区县财政困难系数:历下区1,市中区、历城区为1.1,章丘区为1.2,槐荫区、天桥区为1.3,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为1.4,以后年度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济财综〔2019〕32号)文件要求,单独分配和管理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改造内容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下达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年度预算规模、任务目标、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任务清单是否完整规范,资金分配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充分考虑各区县财力状况等。

第八条市财政局依据审核通过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各区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文件后,要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各区县应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20〕21号)编制改造方案和投资预算,配足配齐基础类公共设施改造的本级配套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老旧小区改造多渠道融资模式,确保应改尽改。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制定调整有关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负责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老旧小区居民个人出资更新屋面、共用排水管道(含化粪池)等改造进行的奖补,以及对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弱电线路入地和燃气改造等工程通过协助开挖回填管沟、恢复路面方式进行的奖补,由各区县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以奖代补”方案,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自行筹措。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后,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全市老旧小区改造实际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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