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MB2864523B/2020-00690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自然规划发〔2020〕97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主题分类: | 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自然规划发〔2020〕97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自然规划发〔2020〕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南部山区管委会、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莱芜高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改进用地管理,建立设施农业用地保障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按照中央明确要求,不仅要防止“耕地非农化”,还要防范“耕地非粮化”。要坚守底线思维,将农业设施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为问题实质和衡量标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区分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严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各区县(功能区,下同)可以适当预留少量(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服务于乡村振兴建设。在确保“农地农用”前提下,优先配套设施农业用地。
二、落实好各级各部门职责,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程序
各区县政府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的责任主体。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工作,赋予街道办事处同等备案权限。各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设施农业用地办理规程。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设施农业用地调查摸底,尽快制定设施农业产业规划,在相关规划尚未完善情况下,暂按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可的布局和规模办理。
三、明确设施农业使用期限,严格编制落实复垦方案
设施农业用地要以项目整体用地申请办理,并以此核算辅助设施用地规模;辅助设施用地不允许单独申请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如不可避免对耕作层造成破坏,应开展耕作层剥离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占用耕地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每次延期期限不超过5年。设施农业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参照《土地复垦条例》及相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签订三方协议,并一次性预存土地复垦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对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专家论证。
四、严格设施农业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立足促进设施农业健康稳定发展,严守政策界限,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设施农业生产,不得改变设施的性质和用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每季度向区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汇交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各区县政府负责全程监督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和使用,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将设施农用地的监督管理纳入执法监察体系,实施常态化巡查,建立留痕制度,严防“大棚房”问题回潮反弹。对违法用于改建住宅、私家庄园、建设别墅,擅自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用途的,依法严肃查处。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