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1-01300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农农〔2021〕28号 有 效 性: 0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政府组成部门,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4-26
发布机关: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印发《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农农〔2021〕28号
有 效 性: 0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印发《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济农农〔2021〕28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为做好全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报市领导同意。现将《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推动全市样板村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以下简称样板村)建设,高标准推进示范创建活动,根据《关于开展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百村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济办发电〔2018〕132号),结合样板村创建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2.样板村建设项目以村为基本单元组织实施,创建周期为两年。

3. 样板村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4.区县(功能区)(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为样板村创建责任主体,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样板村建设项目管理,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样板村建设资金管理,街道(镇)为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第二章 项目管理


5.样板村创建严格按照“街道(镇)村申报,区县立项审批,市级初审、备案”步骤依规实施。

(一)规划、立项及执行

6.规划组织。区县政府是样板村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按有关程序优选规划设计单位,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7.规划要求。按照“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目标,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设计,科学编制样板村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

(1)深入开展规划调研分析,深入了解村庄现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创建标准科学设计创建项目。

(2)强化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沟通协调,统筹好相关项目建设,编制的样板村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合。

(3)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确保规划项目不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凡涉及新建房屋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充分挖掘样板村及示范线路的资源禀赋,以样板村为基本单元进行规划设计,做到既风格统一,又各具特色。

(5)科学设置样板村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等绩效目标,各指标应符合项目建设实际,可操作性强,确保能够如期完成当年度绩效目标。

8. 评审立项。规划制定后,须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初审,根据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规划评审,由区县人民政府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批。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度,规划内容应在村内公示。

9.实施方案编制。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规划立项情况,指导街道(镇)编制样板村创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要素齐全,内容充实,数据详实,正文主要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基础条件、创建优势、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组织与建设管理安排、预期建设效果和长效机制建立等。实施方案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10.项目调整。切实维护规划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方案确需调整的,由街道(镇)提出申请,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总投资额度调整幅度超过10%的必须重新调整规划,重新评审立项。项目批准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严禁未经报批备案,私自调整项目。

(二)项目实施

11.项目监理、审计、验收、管理等工作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承接方。

12.施工招投标工作原则上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涉及街道(镇)、村庄较多的区县,可委托街道(镇)组织,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对于确实不需要招投标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各项程序。

13.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街道(镇)统筹好相关项目建设,特别是要协调好施工次序,做到科学施工。

14.强化工程质量管控

(1)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层层建立工作台帐,明确责任人,落实推进措施。样板村项目较多的区县,可以聘请专业工程管理机构,对工程实施管理。

(2)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对照实施方案设计要求,把好材料进场关、施工工艺关、隐蔽工程验收关等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施工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

(3)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成立村民工程质量监督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统筹协调,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施工。

15.确保工程进度。按照规划和项目建设要求,严格把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序时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16.档案管理。样板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资料,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并录入信息平台,建立样板村创建电子档案。

(三)工程决算及验收

17.项目建设完成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和项目验收,区县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评价,并在2个月内将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18. 资金使用范围

(1)村内户外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可以入户);

(2)村庄公共服务场所建设项目;

(3)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4)连点成片区域内,相邻样板村之间的道路建设项目;

(5)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产业项目。所占资金不超过村庄项目资金总投入的20%;

(6)样板村建设规划设计、工程监理、工程结算审计等工作;

(7)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新建牌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

19.样板村建设资金按村均1000万元投入,主要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由区县统筹安排使用。

(1)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章丘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按市、区(功能区)4:6比例筹资;长清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按市、区(县)6:4比例筹资;南部山区由市财政全额投入。

(2)市留取市级财政奖补资金总量的1%用于组织评估验收和创建活动的宣传、培训、调研、档案管理、督导检查、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3)鼓励村集体、村民筹资筹劳以及社会资金积极支持样板村建设。

20.加强预算前绩效评估,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实际资金需求,实行资金跨年度统筹保障,科学安排年度资金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21.项目建设完毕的结余资金,按照国家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22.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定期对样板村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 区县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确保年度预算资金执行到位,实现各项绩效目标;每季度统计一次资金支出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4.公开公示。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原则,健全完善样板村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5.评估验收。区县验收完成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向市农业农村局提报申请验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同时根据《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创建标准及评分办法(修订)》对样板村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级评定。

26.监督检查、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验收评估的重要参考,计入样板村评估成绩。

27.评估结果运用。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样板村创建等级评定情况,适当增减区县下一批样板村、示范村创建数量。对存在突出问题,评定为不合格的村庄,责令其限期整改。

28.资产移交。验收合格的样板村,应明确资产权属,区县农业农村局、街道(镇)1个月内将创建资料和资产移交给样板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导各村及时登记入帐并建立集体资产管理档案,健全项目运行管护机制。


第五章 附则


29.本办法自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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