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602D/2019-02711 | 主题分类: |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
|---|---|---|---|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价格〔2019〕429号 | 有 效 性: | 0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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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物价,政府组成部门 |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 题: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发改价格〔2019〕429号 |
| 有 效 性: | 0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的通知
济发改价格〔2019〕429号
各区、县发改局:
为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增强价格咨询反映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价费管理工作需要,我委制定了《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附件:《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价格和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增强价格咨询反映办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实效性,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建立约谈预警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是针对商品和服务经营单位及各类收费执收单位未能全面正确执行价格和收费政策,造成咨询、反映较为集中,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前介入,以教育、督促、劝诫的方式而进行的提醒性、警示性谈话制度。实行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预警制度,有助于完善价格管理方式方法,提高价格管理针对性、有效性,有助于及时发现、切实弄清、正确化解价格矛盾,着重解决“政策理解不全面、服务管理不到位、咨询反映较集中”等热点易发问题,确保咨询回复、纠纷化解等各项工作细致、准确、快捷、高效,更好促进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约谈的条件
日常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启动约谈程序:
1、出现因对政策理解偏颇或把握不准,未能全面正确执行价格政策时;
2、发生重复或集中咨询、反映问题时;
3、需要深入了解或核实价格的相关问题时;
4、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等。
三、约谈形式、批准权限、主体和对象
1、约谈形式
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按照层次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主要采取一般约谈和重要约谈两种形式。
2、批准权限
为维护约谈预警机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实行申请报批制度,需报请委领导同意后方可启动。
3、约谈主体
一般约谈,由处领导和工作分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和领导指示等组织实施。
重要约谈,由委领导亲自参加。问题复杂、影响面广,涉及政策规定和专业领域较多的,可视情协调、邀请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参与约谈。
4、约谈对象
约谈的对象为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项目负责人。
四、约谈的程序和方法
(一)预先准备阶段
1、申请报批。确有约谈必需时,由承办人填写并上报《约谈报批申请表》,待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2、约谈告知。通常在正式约谈前,向约谈对象送达《价格管理对象约谈通知书》,确定约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在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上述内容,但应给予约谈对象适当的准备时间。
(二)约谈实施阶段
1、通报情况。进入实施阶段后,重点向约谈对象通报价格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启动约谈程序的目的、意义等相关情况。
2、听取陈述。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说明和申辩陈述,审查鉴别约谈对象提交的有关材料,全面、客观、公正的了解相关事宜。
3、政策解读。对约谈对象进行政策宣传解释,主动答疑解惑,纠正认知偏差,防止在思想认识上产生误解或歧义。
4、分析原因。与约谈对象一起剖析问题,查漏补缺,找准原因症结,明晰利害关系。
5、交换意见。提出整改设想和意见建议,指导其加强制度、业务、管理建设,商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及途径。约谈对象要表明态度,明确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6、归纳整理。详细记录约谈工作开展情况,填写《价格管理对象约谈记录表》;约谈结束后,双方在约谈记录上签名确认,交由工作人员归纳整理、入档备查。
(三)整改落实阶段
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约谈意见,对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及时、有效的整改。主管处室将视情组织问询和回访,全程跟踪问效,检查督促落实。
被约谈单位须如实填写《价格管理问题整改情况反馈表》,在约谈后7日内报送主管处室。
五、约谈处理
1、凡被约谈者,均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确保约谈效果得到落实。
2、实行部门联动,与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等加强联系,对约谈中发现的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态度不端正、无视存在问题、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预警无效、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视违规程度、约谈效果和整改情况,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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